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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在法律与美学之间梦游(第1页)

第一节在法律与美学之间梦游

鲁宾

维科曾这样透现对法律的一种审美情感:诗中蕴涵有法的因素,反之亦然!这一点,恰巧在—级警督杨远新的六百多万字中流淌并洋溢着……作为全国公安系统唯一的国家一级作家,文学便是他在法律与美学之间梦游的载体,——“梦游”意味着他把法及法律生活的独特性质,以及其中所蕴藏着的“戏剧化的冲突”,统统浓缩在他的“法律的故事”之中,并最终引向对人性的守望与终极关怀之中。

冲突:警察与作家

一袭藏青色警服的杨远新,是一名风度翩翩的美男子,他身材适中,脸膛方正,肩宽背阔,四肢均称,平时尽管他穿戴随便,都让人感到英气勃勃。他还有三个与众不同的特征:满头黑发,呈波浪形卷曲;两道浓眉,左眉心含一点白;下巴宽阔,有一颗豆状的黑痣。加之他的豪爽为人和乐观笑声,总是给人留下印象。所以,他无论走到哪里,都能赢得美男子的称号。

所谓美,对于杨远新而言,不是娇好的面容,或精致的修饰,或伟岸的身躯,而是他的儒将风度。他是我国百万警察中唯一的国家一级作家,早年毕业于武汉大学作家班,潜心创作三十余年,著有侦探小说和侦探纪实文学680余万字,结集出书22部。警察与作家,这两者身份的巨大差异与冲突,在他的身上表现的极为显著。这种差距表现在,一方面,他潜思于法律的天地之间,哲人的思考与律法的严谨,使得他深沉而广远。另一方面,他执著于文学的海洋之中,文人的感性与人本的悲悯,却又使得他常常将逻辑与感性杂糅于眉宇之间。

警察与作家,感性与理性,冷静与悲悯,原本遥遥对立的双方,在撞击之中,形成一种慑人之美。回顾历史,法律和艺术分属不同的精神领域的缘故,例如才华横溢的歌德、席勒、马克思、雅斯贝尔斯,他们早年都抱持“寻找一份体面的职业”投考法学院,却都因不堪承受法律所造成的“心灵的折磨”,纷纷放弃从事法律职业。这也就是我们常常所理解的:法律与文学是两种思维。法律多抽象思维,文学多形象思维。法律与理工科更近,都是抽象思维,“已知求解”,“因为所以”,而文学则讲究的是“下笔如有神”,重情节,轻逻辑。

因此,每个乍一听说杨远新事迹的人,都会有一种荒谬的、不可信的感觉:这么一个警龄二十来年的一级警督,又如何能在冷静的近似乎冷酷的法律世界里,用数百万字的侦探纪实文学作品和近千幅照片,再现改革开放时代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和警坛惊险神奇的斗争生活?他的作品《特区警官》《惊天牛案》《义与法的冲突》等多部中、长篇获国家、省市级奖项,四次获公安部金盾文学奖,生平事迹和创作成果被编入《中国作家大辞典》《中国作家3000言》,这可是许多专职作家穷其一生都无法企及的荣誉。可能读者在阅读之初,都会探求这个问题。

或许杨远新在创作之初,也未曾想到过这个问题,驱使他拿起笔来的,仅仅是一个理想:再现。再现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变迁的矛盾冲突,再现人性的美与丑、善与恶、真与假,再现法律的至高无上,庄严肃穆。他根本未曾想到过,警察与文学,法律与美,是冲突,或是融洽。

我们知道,法律语言具有精确的意义和所指,它们因此也就不那么贴近人们生动活泼、多姿多彩的感性生活,而总是与普通人的感性直观保持着一种“距离的间隔”。这样,它们表面上便愈来愈丧失了令普通人感到亲和愉悦的直观的趣味。尤其是近代以来,随着法律活动愈来愈趋向专门化和职业化,法学与法律的语言经过法律专家们的提炼、加工,已经演变成不完全等同于“日常语言”一套的复杂的行业语言,无形中亦遮蔽了它那原有的独特审美的性质和价值。就其本性而言,法律语言是与展现浪漫趣味的文学思想及其叙述方式相抵牾的。

但杨远新似乎有意无意地绕开了这个障碍。固然,他是警察,一名法律工作者,但同时他又是一名有着无限文学梦想的人。于是,他通过一系列的文学创作,坦然地面对理想与现实、感性与理性的冲突和矛盾,游刃有余地将这种冲突与矛盾,在某场文学情境中自然而然地转化为一种和谐之美,或者一种和谐与矛盾之间的玄妙之美,——他的长篇侦探小说《爱海恨涯》就是他在这方面追求的代表作。

融合:寻找法律与文学的审美底蕴

法与美,究竟是不是泾渭分明,不可逾越呢?

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在其《法哲学》一书中,主张通过文学创作和艺术作品来认识法律的本质,并且要求建立一门法美学(AesthetikdesRechts)。实际上,拉德布鲁赫已经注意到“法的世界”和“艺术(美)的世界”之间的隔膜,给现代人类的心性造成了的深刻影响。同样,18世纪意大利哲学家维科的《新科学》一书,把我们的心性带到古代如梦如幻的精神世界,使我们感受到先民那种不同于技术理性和数学方法之“诗性智慧”及其创造物的魅力。“诗性的经济”、“诗性的伦理”、“诗性的政治”、“诗性的宇宙”如此等等,其语言背后的意义空间所展示的图景,至今仍然在我们的心灵里产生震颤。

杨远新也曾表述并认同过类似的观点:“法和诗相互诞生于同一张温床……两者的起源都建立在两种本性之上:一种建立在惊奇之上,一种建立在信奉之上。这里的惊奇,我更愿意把它当作是任何一个民族法律和民歌的开始”。“所以,诗中蕴涵有法的因素,正像法中也蕴涵有诗的因素。”

艺术形式(尤其是戏剧)的本质在于阐释矛盾,而法律的目的在于解决矛盾。他们同源于矛盾,或是展现,或是解决。杨远新的长篇《红颜贪官》《大追捕》等作品,均极尽曲折而生动再现了“想像的现实”中“法律的故事”之恸天哀地的情节,通过冲突的命运,揭示出人情与法律、罪孽与宽恕、残酷与仁慈、冤苦与正义伸张之间的紧张关系和与此相应的复杂而深刻的问题性……这也进一步表明,在杨远新的作品里,已艺术形象地复述出法律或者警察世界中的“众多独立而互不融合的声音和意识纷呈”,并使得其文学的叙事形成了“由许多各有充分价值的声部组成的复调”,继而在复杂的“疑难案件”的侦破与审理中,引申出更切合人性底蕴的法律义理。

任何一门学科的大道之所在,不是学科描述的简单理论,而是寻求人类存在的终极之美,法律和文学亦不例外。无论人类如何理解法律,是惩罚、是警示、是拯救、抑或是协调,法律的终极也必须是美。美凌驾于所有学科之上而傲然独生。只有对艺术一窍不通的人才会过分陶醉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纯粹“专业性质”,每时每刻把自己看作是人类社会最清醒、最理性和最有用的部分,并养成褊狭独断的职业作风。而杨远新则不然,他作为警察不仅仅是机械精细地、刻板而冷峻地操作法律,而且还在其文学作品中,竭力把伟大的博爱精神、人文的关怀、美学的原则和正义的情感,以专业化的理性和艺术审美的方式表现出来……于是,有了杨远新的侦探文学作品。

正是在此意义上,杨远新同时是工匠和艺人,是法律艺术和文学的审美融合者。

突破:纪录与审美

无疑,法美学从感性的路径拓展了杨远新形象地观察警察世界的视野,同时也激活被传统法学长期压抑的法律认识,使得他从绝对主义和纯粹理性主义的法律教义中逐步解放出来的,在文学创作中寻求一种和谐的自由活动之艺术旨趣。

在这个意义上,杨远新的作品同时也拯救了我们在法律认识领域正悄然逝隐退化的直观想像的能力,以及相应的原创力和精神自由。

诚如一些法美学家所言,在当今全球化和商品化时代,滥用理性和工具主义已使得现代人愈来愈丧失了黑格尔所称谓的“理念的感性显现”的能力、崇高物象的心灵激荡和“无厉害感”的游戏冲动、诗歌语言引动的惊异与纯喜,包括对无限想像的自由伸展的渴望,以及“风格”、“趣味”的体验与追求!以至于,当我们从艺术和美学的观点来审视被高度理性化的意志所宰制的所谓“法的世界”的时候,我们要面临着那些把法学作为纯规范科学的专家们的指摘,“法美学”的理论旨趣甚至可能会被看作是“不伦不类的妄议”而遭受讥讽,被排拒于法学神圣庄严的殿堂的大门之外。

于是,问题来了!人们难以接受的事实是:法律怎么能够成为美学或艺术的“视之对象”呢?

对此,作为具有国家一级作家职称的一级警督,杨远新以六百多万字的文学作品和自己的创作实践给出了答案——他始终认为:作为一个警察,如果在他目前的职业生涯中不能及时充分认识到其职业中存在的深层的问题性,就不是一个好的称职的警察。严肃的警察应当喜欢看待那些艺术史上的冥思苦想者,因为他们对正义基础中值得怀疑的人性比较敏感;同时也应该喜欢托尔斯泰,喜欢妥斯托耶夫斯基,或者伟大的司法讽刺家,因为这些人既是讽刺家,又是沉思者。

而作为作家,杨远新则又以警察的职业角色,亲历亲见了一场又一场“严打”整治斗争,尤其是他在担任基层公安机关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严打办”主任期间,掌握了丰富的第一手材料,对公安民警有着深厚的感情和真切的理解。那么,作为作家,用艺术的眼光,记录下了“严打”整治斗争中有深刻社会意义的场景和画面,描绘出那些有强烈爱憎和鲜明个性的指挥员、侦查员的事迹,便成了他责无旁贷的艺术使命。同时,在与身边的战友们一道穿越峡谷深渊,走出刀光剑影,惩邪恶,护正义,在流血与奉献的同时,他的灵魂也一次又一次地受到震撼、升华。

正是由于杨远新是警察中的作家,作家中的警察,他才完成了纪录现实与人性审美的融合或者说突破,进而使得其作品充满了浓郁的警营生活气息和气势磅礴、情节曲折、人物个性鲜明的艺术特色。因而,称得上是文学艺术园地里的一朵奇葩,既给读者愉悦的审美观照和艺术享受,又给读者予独特的人性张扬精神鼓励和审美观照。

梦游:寻找与审美

哲学家们说,法或法律作为美学考察的适切的对象,作为艺术素材来对待,同样是由法律及现实生活的独特性质所决定的。如拉德布鲁赫所言,法在根本上蕴藏着某种“戏剧化的冲突”,内在地包含有一个多样态的矛盾,即事实和价值、实然和应然、实在法和自然法、正统法和革命法、自由和秩序、正义和公平、法和宽容之间的对立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杨远侦探纪实文学的生命力就在于它们记录下了这种对立与冲突,并且更多地从文学的表现形式之美中同时获得感性与理性的滋养。这种双重滋养,就是我们解读杨远新时所发现的法的形式美。

在此方面,我们可以上溯到维科和雅科布格林均描述过的悠远年代的“诗体法”。那些以诗歌表现的法律,不正是记载着每一个在成长中的民族之生命感受,记载着他们对朦胧的正义、神圣的规则,以及对生活秩序的想像和渴望吗?而杨远新恰恰就能够从个别的案件中抽引出普遍的规则,并赋予其最为简洁的语言形式;这些语言形式在杨远远的作品中具有凌空飞动的语词冲击力,犹如一道闪电照亮遥远的风景,令人情感升华,使人心境澄明!

回顾古今中外的文学史,杨远新如数家珍。他认为,我们在此所说的这些审美素材,实际存在于几乎每一个民族的心灵史之中,是亟待探掘的丰富宝藏。而作为作家,杨远新笑言他力求使自己潜心于其中,以探寻那居于历史幽暗深处另一端的人性之光辉,唯其如此,他才能够在法律的理性实践中做出合乎其警察身份的审慎判断和决定,也才能够在艺术的“美”的领域中创造中华“文学之美”!

杨远新这种对于法美学的尝试源自于他横跨两个专业的学术训练背景,这使得他的作品中显示出相当深厚的法律理论和文学理论的功力、敏感的艺术感受力乃至娴熟的叙事技巧。在这个意义上,杨远新实际上已经涉及到当代法律与文学的另一个问题,即叙事(narrative)的问题,或“通过文学的法律”。维科曾这样透现对法律的一种审美情感:诗中蕴涵有法的因素,反之亦然!这一点,恰巧在杨远新的六百多万字中流淌并洋溢着;文学便是他在法律与美学之间梦游的载体,——“梦游”意味着他把法及法律生活的独特性质,以及其中所蕴藏着的“戏剧化的冲突”,统统浓缩在他的“法律的故事”之中,并最终引向对人性的守望与终极关怀之中。

事实也是如此,杨远新从来没有放弃过对法律和警察本身的研究,而法美学更是其学术爱好之所在。杨远新自认为自己是一个“审美主义者”,一直醉心于感性思维的形象化的东西。由于学习法律和警察职业,他这种感性思维时常受到法律理性的压抑。所以,杨远新总是试图利用风格自由的散文随笔或者文学创作,把自己灵魂中感性的一面展现出来。

杨远新关于法律与文学的一系列比较系统的探讨,虽未展开论述,却已初具有了相当的理论潜质。在我看来,其作品的文学叙事、论证方式以及其创作视野之开阔和深入,甚至超出了目前中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所勾勒的边界。所有这些,也支持了杨远新的“梦游”。

当然,文学作品不是化妆品,而是作家凝聚人生、揭示人性的使命所在。《麦田的守望者》一书中有句话:“不成熟的人有个标志,是要找个理由高尚地去寻死;成熟的人也有个标志,是要找个理由苟活下去”。步入中年后,我们多数人何尝不是苟且偷生,多的是无奈?但杨远新很高兴,作为一个忙碌的人,一个忙碌的中年人,在法律工作中能够同时获得艺术创作这样一种扩展自己审美能力的机会,他觉得就已经是一种幸福了。

倘果真如此,杨远新就已经走出“无奈”这个人生宿命了,接下也唯有祝他在法律与美学之间,继续梦游出一片新的天地。

2005年春于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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